一,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题目《条例》第十五条划定:"拆迁补偿安顿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尽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顿等案件题目的批复》法复12号划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顿等题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拆迁补偿安顿协议是商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顿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商定的,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划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二种情形:其一是拆迁补偿安顿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尽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二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然,拆迁补偿安顿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尽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拆迁当事人之间在拆迁补偿安顿协议中达成了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反悔,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划定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题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顿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治理部分裁决.
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足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治理部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治理部分,房屋拆迁治理部分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划定的拆迁补偿安顿协议的内容.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投递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划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合用,有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等入行全面正当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