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刘某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签订《公产房房屋迈买卖居间合同》,三方约定张某将涉诉公房出售给刘某,交易价格为69万,签订合同当日交付定金1万元,同时交付中介费6830元.按照合同约定刘某交付了定金和中介费.按照合同约定,张某应在2013年12月5日前筹足购房款,但是因刘某购买理财产品导致无法按照约定凑足房款,在约定日下午,刘某向张某出示10万元银行卡和50万元的担保书,但是张某对此不认可,之后张某将房屋卖给他人,刘某因此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中介费用.
南京房地产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是否应该双倍返还定金?中介费费用是否应当退还.
刘某在约定的日期内提供了10万元银行卡和50万元担保书作为筹足房款的证明,凑足房款应当以自己可确实支配的财产形式表现,朋友的担保无法给证明其已经筹足了房款,因此在约定的日期刘某未能提供足够的房款,构成违约,无法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庭审中张某自愿返还定金1万元,法院准许.
三方签订的公产房买卖协议,居间方未能查明卖房人是否为房屋的合法承租人,以及房屋所有权人是否同意出卖涉诉房屋等于合同订立存在重大关系的事项,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并在双方履行的过程中,没有说明无法凑齐房款可能导致的违约责任,提供的居间服务存在瑕疵,因此赢得那个退还原告支付的中介费用.
法院判决:
解除三方签订的居间合同,张某退还定金1万元,中介退还居间费用68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