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由双方约定税费的承担,双方没有约定的根据税法,转让方承担税费.
房地产转让过程中,在办理房屋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需要缴纳登记费,工本测绘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多种税种和费用,有些转让合同中约定,交易过户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人承担,双方对一起费用解释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国家税法规定了转让方是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的法定纳税人,但是房地产转让双方可以约定缴费、缴税义务由一方承担,该约定对于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不能对抗税务机关以及第三方.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由卖方承担的费用时,一切费用,按照通常解释应当统指过户需要的各种税和费.
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过户既需要交纳税有需要交纳费,税和费的指向不同,一切费用仅仅指登记费、工本费等费用,不包含税在内.按照法律规定,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应当由转让方交纳,对于因房屋交付后房屋增值部分产生的税收,因买房人收益应当由买房人承担.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法律虽然规定了房产过户税费的纳税义务人为出卖方,但并不禁止当事人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自行约定相关的税费的承担主体.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交易过程中自行约定相关税费的承担主体.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交易过程中的税费负担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按照税务部门各类税种以及纳税义务人的明确规定确定税费承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