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黄某将自有按揭房屋以200万的价格出售给刘某,双方约定,买卖双方需要交纳的税费都由买房人承担.后因该房屋取得房产证未满五年,按本市规定,二手房过户,购买未满五年转让的需要交纳转让收入的5.5%的营业税,自用未满五年转让的还需交纳个人转让房产收入的5%的2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自用房屋的时间以房产证核准发证时间或契税完税证明时间为开始时间.刘某以黄某曾承诺该房屋已经满五年为由拒绝负担该项费用,黄某辩称其居住使用确实满5年,未承诺办证满5年,黄某起诉后,刘某反诉,均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南京房地产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合同能够解除,税费争议如何处理?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符合合同法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的规定,双方既已经不再交易,黄某应退还刘某的购房款并支付占用此笔款项之间的利息.
由于黄某在涉诉房屋办理了抵押贷款,双方商定房屋买卖合同,涉诉房屋的房产证由贷款银行保管,未能明确房产证的发证日期,双方对涉诉房屋购买时间和个人自用房屋时间有错误认识,导致双方最终因交易税费负担问题产生争议,而未能继续履行合同,故合同解除不可归责于双方,双方分别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无法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
判决黄某和刘某之间的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驳回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