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1日,徐某和廖某签订了二手房预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廖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徐某,总价为四十一万.定金为2万元,合同签订时徐某支付定金2万.合同约定徐某应该将购房款以银行托管的方式存入资金监管账户.该房产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廖某有完全的处分权利.如果某一方没有按期履行合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每日支付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超过十五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违约方转让总价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或者定金罚则.合同签订当天,廖某出具了2万元的收条.2012年4月24日,廖某向徐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原因是廖某多次催促,徐某不履行义务已经64天.为防止损失扩大,所以发出通知.现在徐某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房款35000元,廖某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
南京房地产律师分析: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该按约遵守.但是到底是谁违约.徐某主张廖某没有做资金监管,不符合交易习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没有依据.而且对方律师已经明确给原告发函,应作为证据认可.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