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二手房产生的纠纷类型中,有一种是我们很常见的类型.那就是卖房人所处分的房产由其他的共有权人,所以我们会遇见其他共有权人会向法院请求卖房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合同无效,法院在处理这种其他共有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会分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是,被处分的房屋权利登记人只有处分人一个人,没有显示其他共有人的姓名.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有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卖房人是真正的房主,也就是真正的权利人.其房屋买卖的合同应该要确认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共有人只能是追究卖房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下就是,虽然房屋登记了其他共有人的姓名,但是卖房人有理由相信卖房人具有完全的代理权.合同法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也会认定合同有效.除非是买卖双反恶心串通,或者没有理由认定自己为善意第三人,那么法院会支持其他房屋共有权人的请求,确认买卖房屋的合同无效.所以我们在买二手房的时候,要确认对方是否有完全的处分权,以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