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很多买卖合同中都会约定,或者当时人另行约定房屋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之后.卖房人,即原户主,会将原户口迁出,卖房人的户口迁进来.但是往往很多情况下,卖房人会因为自身的原因或者以此为借口不将户口迁出.上海市高院曾经对这个问题作出过解释.其实对于南京来讲也是适用的.但是实践中任然有不同的理解.根据我们的研究买卖双方的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户口迁出事宜,但是户口的迁移涉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制度.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宜.不属于法院审理的民事事宜.法院审理后,一般会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所以我们大家注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要求房主先将户口迁出,我们再签订合同.否则,一旦出现这样的问题,我们将很难主张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