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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专业房产律师:025-85552110

发布日期:2018-01-24 21:48:56 文章来源:
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南京二手房律师二手房买卖中什么情形会认定为延迟办证
刘某和高某于2009年签订了《房产买卖契约》,约定高某将其拆迁所得的一套房产转让给李某.合同对房款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违约金以及过户办理等都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后刘某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并搬进了该房屋居住至今.但是高某至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办产权变更手续.刘某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该是合法有效的,所以被告应该办理过户,并且承担违约金.另外,高某认为,自己的另外一套房子也经过拆迁,因此办理房产证欠缺安置协议,购房发票等手续.所以自己不是故意不给刘某办理过户.且现在房子也不在自己的名下.
南京房地产律师分析
本案对于被告协助办理过户不存在很大的争议,但是对于违约金的问题,因为现在涉案房屋还没有办理到被告名下,被告没有过户的条件.原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房屋能够办理过户.所以很难支持违约金.另外,关于原告请求判令涉案房屋归原告名下,这是不合理的要求.因为合同现在约定的是债券,法院不能直接进行无权的确定.
法院判决
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驳回了其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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